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88號抗告人 吳泰樟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抗告人分別於民國103年11月3日、104年7月7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各新臺幣(下同)240萬元、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合稱系爭二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抗告人對相對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各為133年11月2日、134年7月6日。嗣抗告人於103年11月5日、104年7月8日、105年6月15日先後向相對人借款200萬元、150萬元、80萬元,並於104年6月23日向相對人申領信用卡使用,詎抗告人自106年6月5日起未依約清償,尚積欠相對人本金共3,648,753元未還,依兩造間借款契約及信用卡消費契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等為由,向原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惟抗告人已與相對人協商,並於106年10月3日付清相對人所提之金額款項,原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容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66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以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二抵押權擔保借款,惟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情,已提出系爭二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個人借款契約、同意書、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催告函、交易明細查詢、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依相對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系爭不動產確於103年11月3日、104年7月7日分別設定以相對人為權利人,抗告人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種類金額各240萬元、180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抗告人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又相對人就抵押債權之存在,已提出上開個人借款契約、同意書、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催告函、交易明細查詢、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為證,形式上觀之,堪認相對人主張之借款、申辦信用卡使用及抗告人未依約清償等情事非虛,是經本院形式上審查,可認有系爭二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債權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相對人即抵押權人自得行使抵押權,故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雖稱已與相對人協商、清償,惟僅提出其於106年10月3日清償69,837元之傳票為證,而相對人已具狀表示抗告人僅繳納部分款項,未全數清償,並提出相關交易明細查詢為憑,形式上觀之,尚難認抗告人對相對人已無擔保之債務存在。又對抵押債權數額之實體上爭執,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楊淑儀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編號│性質│地號/建號/門牌號碼│建物坐落土地│權利範圍│├──┼───┼────────────┼──────┼───────┤│1│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全部││││59-115地號│││├──┼───┼────────────┼──────┼───────┤│2│建物│建號:高雄市○○區○○段│編號1土地│全部││││955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和││││││成路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