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張惠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英┌──────────────────────────────────────────────┐│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3年11月5日│100,274元│DA0000000││││份有限公司 劉中興 │台中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