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28號原告甲○○
之1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