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044號聲請人甲○○即 陳李双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五、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六、票據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