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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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84,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84,000元。
(二)提出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
繕本,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