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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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84,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84,000元。
(二)提出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
   繕本,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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