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32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丙○○
巷8號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