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粘文輝具保人黃金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金樹因受刑人粘文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2年4月3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同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聲請人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未到,再依法拘提受刑人到案未果等情,固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2紙、點名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憑,惟受刑人經通緝後,已為警緝獲,並於
102年8月1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各1份卷內可考。準此,受刑人現已非處於逃匿之狀態,具保人之保證責任,於
102年8月16日受刑人到案服刑後,已經消滅,參照前揭說明,即不得再沒入其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