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0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原告即抗告人 林慧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等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98條之4、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1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並應以抗告狀表明抗告人的姓名、簽章、住居所、對於上開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吳坤芳法官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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