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凌見臣律師
陳韋霖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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