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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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2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為大陸地區人民,前於民國92年6月4日入境,因非法工作,於92年11月8日強制出境,其不予許可入境之期間為自出境之日起1年至3年。相對人迄今未入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出停泰字第0980090333號函及隨函所附之出入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各1件附卷可稽。是本件離婚事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毋庸經調解,可逕行起訴,本院將依法審理。
二、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