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7號抗告人 吳淑華 代理人 林炎昇 律師相對人塑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鎡 代理人 茆臺雲 律師
張佩珍 律師 岳世晟 律師 周聖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司字第17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駱映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