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7號原告 蔡佳玲 被告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休假日工資新臺幣(下同)24,229元、加班工資290,162元,合計314,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80元,是訴之聲明第1項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40元【計算式:3,420-2,280】。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40元【計算式:3,000+1,1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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