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天泓 相對人 孫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孫春福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4年11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21日起至134年10月21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對其本人對聲請人一切債務之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1月4日邀第三人 孫鵬翰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60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4日起至114年11月4日止,並約定第一階段按月繳息、第二階段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3年10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以上均為影本)、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3月1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年3月17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3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芬園鄉│民族││29│建│00│01│42.31│全部│重測前:社口│││││││││││││段669-4地號│├──┼───┼────┼────┼────┼────────┼─┼──┼──┼──────┼─────────┼──────┤│002│彰化縣│芬園鄉│民族││30│建│00│00│87.86│全部│重測前:社口│││││││││││││段669-33地號│└──┴───┴────┴────┴────┴────────┴─┴──┴──┴──────┴─────────┴──────┘┌─────────────────────────────────────────────────────────────┐│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彰化縣芬園鄉彰│彰化縣芬園鄉民│3層鋼筋混凝土│1層:49.45;2層:49.45│陽台:15.9│全部│重測前:社口段││││南路4段493巷71│族段30地號│造,住家用│;3層:49.45;合計:14│0;屋頂突││950建號││││號│││8.35│出物: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