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617號聲請人 郭李玉珊
昱俊 郭慧萱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璧慈 法定代理人 郭海山 聲請人 陳俊甫 住新北市○里區○○路○段
陳昱銘 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馨惋 住新北市○里區○○路○段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金文 聲請人 郭懿智
吳書瑜 吳書慈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馨惠 法定代理人 吳裕隆 聲請人 郭睿深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適豪 法定代理人 劉价敏 聲請人 郭一慧 聲請人 郭能 代理人郭適豪聲請人 郭乾剛 聲請人 郭勝源 聲請人 郭淑媛 聲請人 郭温雅 聲請人 郭純嘏
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郭一成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 郭能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被繼承人郭一成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 郭清木郭黃金葉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四、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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