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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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振盛
蔡比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振盛、蔡比像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八五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或賭檯上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游振盛、蔡比像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八五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卷證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或賭檯上之財物,係絕對義務沒收之標的,是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附表:
一、賭檯上之財物新臺幣二十元。
二、象棋一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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