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66號原告東華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德正 訴訟代理人 俞聰賢 被告 洪豪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15、編號17至18「被告應交付原告之物」欄位所示之營業小客車號牌及行車執照返還原告。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86,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為計程車業仲介,於民國95年7月20日與原告簽訂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18筆(下合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提供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18輛車輛(下合稱系爭車輛),登記為原告公司行號,使用原告公司營業車額牌照(即行車執照1枚、號牌2面)營業,該車非經雙方同意不得設定動產擔保或質押。原告則以系爭車輛及被告證件向監理機關申領如附表所示之18筆營業小客車號牌各2面、行車執照各1枚交與被告營業。並約定被告應依行車執照指定之檢驗日參加年度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詎被告竟不思加強營運管理,致系爭車輛營業號牌2面均遭逾檢註銷,被告此一行為除影響監理機關之車輛登記準確性之外,甚易造成民、刑事案件之追查難度,且亦違反系爭契約第19條第1項之約定,且經原告通知,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日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59條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營業小客車號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具狀表示:系爭契約確為被告於95年7月20日授權時任原告公司實際經營者 程義楠 全權代被告簽訂無訛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兩造於95年7月20日簽訂系爭契約,原告因此交付
如附表所示18輛營業小客車之號牌各2面、行車執照各1枚予被告,嗣被告未妥善營運管理,致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5、編號17至18所示車輛逾期遭註銷車牌等情,有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18筆,及公路監理資料汽車車籍查詢、交通部公路總區臺北市區監理所108年
5月3日北市監車字第1080068771號函暨附件在卷可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941號卷—下稱北簡卷—第21頁至第127頁,本院卷第35頁至第70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有提出書狀,惟亦係承認有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餘皆未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㈡按系爭契約第19條規定:「乙方(即被告)如有下列情形之
一,甲方(即原告)得一造解除契約,逕行收回牌照、行車執照,並至本市監理處登錄契約解除。…㈠車輛年度定期檢驗逾期不檢驗、…。」第4條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乙方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2面交予甲方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又按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定有明文。則被告未按期參加車輛年度定期檢驗致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5、編號17至18所示車輛之號牌遭到註銷,顯已違反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情形。而原告復以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作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起訴狀繕本並已於107年11月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查(見本院107年度板簡字第2624號卷第21頁),堪認系爭契約業已解除;則原告按系爭契約第4條、第19條約定及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5、編號17至18所示車輛號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原無不可。惟依交通部公路總區臺北市區監理所108年5月3日北市監車字第1080068771號函暨附件所示,如附表編號2、6、12之車輛,已繳回號牌2面,如附表編號11之車輛,已繳回號牌1面(見本院卷第35頁、第39頁至第40頁、第47頁至第48頁、第57頁至第60頁),顯見如附表編號2、
6、12之車輛號牌2面,如附表編號11之車輛號牌1面,現非被告所占有中,而有不能返還之事由,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尚無理由。綜上,就如附表編號1至15、編號17至18所示車輛部分,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編號1、3至5、7至10、13至15、17至18所示營業小客車號牌各2面及行車執照各1枚、如附表編號11所示營業小客車號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如附表編號2、6、12所示營業小客車行車執照各1枚,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至於如附表編號16所示車牌號碼000-00號(重領後為192-DM
號)車輛,已於95年12月20日辦理繳銷登記,當時有收回號牌2面、行照1枚,牌照狀態為環保回收轉報廢,有公路監理資料汽車車籍查詢、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08年
5月2日北監車字第1080110691號函暨附件在卷可考(見北簡卷第123頁,本院卷第29頁至第33頁),是如附表編號16所示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號牌2面、行車執照1枚並無因逾期註銷等情,是原告主張此部分依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解除契約後,請求收回牌照及行車執照及請求回復原狀云云,即無可採,應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59條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如附表編號1、3至5、7至10、13至
15、17至18所示營業小客車號牌各2面及行車執照各1枚、如附表編號11所示營業小客車號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如附表編號2、6、12所示營業小客車行車執照各1枚,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均無理由,皆應駁回。
四、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表:
┌──┬──────┬─────┬────┬────┬─────────────┬────────┬─────────────┐│編號│簽約日期│廠牌型式│出廠日期│排氣量cc│原告提供之營業用小客車牌照│繳回監理機關狀況│被告應交付原告之物│││││││及行車執照│││├──┼──────┼─────┼────┼────┼─────────────┼────────┼─────────────┤│1│95年7月20日│福特六和│78年3月│1323│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LASER-4H│││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2│95年7月20日│ 裕隆 │80年9月│1270│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繳回號牌2面│車牌號碼00-000號行車執照1││││YLN321STD│││行車執照1枚││枚│├──┼──────┼─────┼────┼────┼─────────────┼────────┼─────────────┤│3│95年7月20日│福特六和│81年4月│1323│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LASER-4H│││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4│95年7月20日│福特六和│81年6月│1323│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LASER-5A│││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5│95年7月20日│福特六和│82年2月│1323│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LASER-5A│││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6│95年7月20日│福特六和│81年4月│1323│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繳回號牌2面│車牌號碼00-000號行車執照1││││LASER-5A│││行車執照1枚││枚│├──┼──────┼─────┼────┼────┼─────────────┼────────┼─────────────┤│7│95年7月20日│裕隆│81年4月│1392│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YLN331DX│││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8│95年7月20日│裕隆│81年7月│1270│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YLN3221STD│││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9│95年7月20日│福特六和│81年7月│1323│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LASER-5A│││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10│95年7月20日│福特六和│81年1月│1323│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LASER-4H│││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11│95年7月20日│福特六和│82年6月│1323│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繳回號牌1面│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1面、││││LASER-5A│││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12│95年7月20日│福特六和│83年6月│1323│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繳回號牌2面│車牌號碼00-000號行車執照1││││LASER-5A│││行車執照1枚││枚│├──┼──────┼─────┼────┼────┼─────────────┼────────┼─────────────┤│13│95年7月20日│福特六和│83年7月│1840│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TELSTAR-3D│││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14│95年7月20日│國瑞│84年2月│1587│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AT1EPD-U│││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15│95年7月20日│福特六和│90年3月│1598│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C206-5X│││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16│95年7月20日│日產│93年5月│1995│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繳回號牌2面、行│無││││CEFIROA33T│││行車執照1枚│車執照1枚││├──┼──────┼─────┼────┼────┼─────────────┼────────┼─────────────┤│17│95年7月20日│國瑞│91年4月│1598│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CE1EPD│││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18│95年7月20日│國瑞│91年8月│1598│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無│車牌號碼000-00號號牌2面、││││CE1EPD│││行車執照1枚││行車執照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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