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年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690號裁定,聲請再審,除該裁定以無理由駁回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第13款、第14款再審部分(本院另行裁定駁回)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前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年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對於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492號裁定認為不合法諭知駁回確定。聲請人對於本院92年度訴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4年度再字第65號裁定以逾期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90號裁定認為,聲請人對於本院92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再審確已逾期,抗告為無理由而諭知駁回。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90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690號裁定將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部分裁定駁回確定(其中第1款之聲請不合法,第2款之聲請無理由)。聲請人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款、第11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690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再審書狀誤書第2691號為裁定移送)更行聲請再審。
二、關於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690號裁定以不合法駁回部分,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次聲請再審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690號裁定以無理由駁回部分,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再審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690號裁定以無理由駁回部分,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第13款、第14款再審部分,本院另行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樹埔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