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乙○○
巷43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56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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