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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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鍾麗琴
劉尚安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湘傑 律師被告 陳沐宏 上列被告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歐陽儀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