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34號原告 謝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錦 曏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上被告 洪錦曏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