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576號

原告 陳婉瑜

被告葉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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