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何金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2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