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富兆磚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魏吟 如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原告代表人「 魏吟如 」及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謝連吉」之姓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且亦未據提出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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