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66號原告北國麗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憲忠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涂榮廷 律師被告 葉卓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遷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左落高雄市○○區○○路○○○○○號1樓、13樓之建物遷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意旨,原告起訴之利益為社區安全與安寧,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5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再補繳14,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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