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原告吉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邱冠文 律師被告 林政德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 律師被告 陳治華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 律師
沈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 伍佰 壹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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