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他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一00四號編號一)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96年度保管字第1004號編號1)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96年5月30日為警查獲時,扣得疑似安非他命之物9包(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台南縣機動查緝隊(96)南縣機字第0960009996號卷第14至17頁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①至⑨。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管字第100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96年度偵字第4609號卷第4頁),經鑑定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毛重17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2.94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8月28日刑鑑字第0960126952號鑑定書在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5614號卷第25頁)。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9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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