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80號原告 吳允暉 訴訟代理人 吳文正 被告 林姵螢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均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則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衡酌兩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意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蓓法官陳昱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張卉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