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告 林彭冬妹 訴訟代理人 林三富
林港豐 被告 林聖晉
王春嬌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7,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映綺附表:
編號請求移轉之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請求移轉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8.822,300元1/391,095元2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90.058,400元1/3252,140元3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5.998,400元1/3324,772元4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鄉○○村○○○0000號之房屋依稅籍證明書所載為87,100元1/329,033元合計697,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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