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27號原告 范熾欽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綱柯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登源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