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60號聲請人 賴明憲 送達代收人 徐佳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林日盛間 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項、第2項、第77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調解事件亦同。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10,330,718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應為110,330,718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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