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素芬 間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9萬6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2萬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