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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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764號聲請人 謝淑貞 即 周海民 之繼承人相對人 韓東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129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繼承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周海民之財產,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904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債務人周海民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129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債務人周海民之財產,因債務人周海民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死亡,聲請人為債務人周海民之繼承人,並已就上開假扣押執行標的即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同段2157建號建物及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辦理繼承移轉登記完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債務人周海民之債權,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904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債務人周海民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129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1291號(內含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904號)假扣押事件卷、本院95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卷等卷宗審核無訛,惟相對人與債務人 周海民間 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已提起訴訟並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