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45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金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02號,聲請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固符合法律規定,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刑事責任基本原則,例如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抗告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雖共計4次,然其中3次係受朋友指示代送毒品,以獲取微薄之酬勞,另1次之販賣行為係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性質,金額僅為500元,對象亦止於1人,且均坦白犯行,情節輕徵,抗告人深感悔悟,是抗告人之行為,相較於大盤毒梟或所謂中盤之販賣毒品者,動輒數公斤或數百公克之犯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實有天壤之別,然現今審判實務對於大、中盤販賣第一級毒品者所判處之刑期,約在15至20年間,與抗告人所受裁定15年10月之刑期相去不遠,足見原審裁定有違刑事責任基本原則之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公平原則,請求給予抗告另一合理公平之裁定,俾使抗告人有一誠心悔過向上之機會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106號判決、92年度臺非字第319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97年度臺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此所謂外部界限係指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事由,內部界限則指前裁定所確定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七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4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四月,附表編號5至7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等情,有附表所示各判決書、99年度聲字第4700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十月。其所定應執行刑係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七年七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十六年二月以下之範圍內(上開各項應執行之刑如接續執行,其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十六年二月),符合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原審裁定經核並無不當,量刑尚稱妥適,並無抗告人所稱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情形,難謂有過重失當之處。至於受刑人抗告意旨所提之抗告理由:現今審判實務對於大、中盤販賣第一級毒品者所判處之刑期,約在15至20年間云云,並無提出其所憑依據,且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若販賣之數量高達數公斤或數百公克,其犯罪之情狀即非「顯可憫恕」,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可能,而應依法定本刑科刑,抗告人執上述情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附表:受刑人蔡金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01.27│99.07.01│99.07.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25號│99年度毒偵字第2618號│99年度毒偵字第261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123號│99年度訴字第2641號│99年度訴字第2641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31│99.09.30│99.09.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123號│99年度訴字第2641號│99年度訴字第26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17│99.10.25│99.10.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790號│99年度執字第12577號│99年度執字第12577號│││(編號1-4定應執行刑│(編號1-4定應執行刑│(編號1-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4月,已併│有期徒刑8年4月,已併│有期徒刑8年4月,已併│││入99執更4382號)│入99執更4382號)│入99執更438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9.05.18│99.01.13│99.01.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618號│99年度偵字第9583號│99年度偵字第958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641號│99年度訴字第2888號│99年度訴字第288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30│99.10.26│99.10.2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641號│99年度訴字第2888號│99年度訴字第28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25│99.11.15│99.1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577號│100年度執字第1552號│100年度執字第1552號│││(編號1-4定應執行刑│(編號5-7定應執行刑│(編號5-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4月,已併│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入99執更4382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9.01.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958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888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26│││├─┼─────────┼──────────┼──────────┼──────────┤│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8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52號│││││(編號5-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