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所附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8月28日死亡,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及戶口名簿與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移送併辦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81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08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本件已為不受理之判決,自與移送併辦之上開案件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不得併為審理,應退由原承辦檢察官續為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張國棟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