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峻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吉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林朝督白麗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
3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韾
法官蔡碧蓉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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