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林英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正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