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1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志銘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
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09年12月13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①消費本金:49,924元(約定條款第6條)。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
利息計算:3,037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③逾期費用:
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㈡證物名稱及件數:①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②帳務資料。
③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49,924元││自109年12月1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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