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吳劉恩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吳劉恩惠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50000元整自民國09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50000元
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