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97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楊鴻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楊鴻源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19598元整自民國109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1959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