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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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小字第602號上訴人 李本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家宏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苗小字第602號與被上訴人 張雲明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113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2,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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