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8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黃致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455,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金秋伶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年息(%)計算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1本金259,979元2利息259,979元113/7/26113/10/1(68/365)12.03%5,827元3違約金259,979元113/7/29113/10/1(65/365)1.203%557元4本金184,365元5利息184,365元113/7/13113/10/1(81/365)11.03%4,513元6違約金184,365元113/8/14113/10/1(49/365)1.103%273元合計455,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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