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8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啟銘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 涂惠美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及其他繼承人,原告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8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黃啟銘等其他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黃啟銘及其他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