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黃達義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告全力企業社即 黃美玲
洪忠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複代理人 武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