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志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渣袋壹袋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張葉志堅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殘渣夾鏈袋1袋及針筒1支,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殘渣袋1袋及注射針筒1支,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4月16日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可憑(109毒偵1153卷第109頁),因其上所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