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4號上訴人 周邱祠玉
周澤國 周澤民 周吟珊 被上訴人 周澤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64,256元(=2,841,064元×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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