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雅筑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賴奕霖 律師
洪誌謙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廖芷妍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 律師
游亦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施懷閔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