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回復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 洪秀梅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順裕 間所有權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9,300元【計算式:(54×48,400)+145,700=2,759,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