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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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20號原告大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