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告 王寶秀 原告與被告 劉瑞明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賴朱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