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債權人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逸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11007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因聲請狀所載與存證信函金額不符)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㈢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7樓之1)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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